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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
时间:
2007年12月11日
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;但是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除外。
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,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。
友情链接:
国务院法制办
沈阳市人大
沈阳市人民政府
沈阳市政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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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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